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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学发生命案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218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广东小学发生命案

据清远电视台10日报道,事发在昨天中午1点20分左右,就在清新区浸潭镇红星小学五(1)班走廊的这个位置,五年级学生冯某与六年级学生梁某发生口角,争执之中,冯某突然间抽出一把长约10厘米的折叠小刀,向梁某的胸口刺去。当值班老师闻讯赶到的时候,梁某已经倒在血泊之中。

老师和学校领导马上把梁某送往浸潭镇卫生院,在转送至北江医院的过程中,由于伤势过重,梁某已经没有了呼吸。据同学介绍,冯某与受害人梁某曾因抢夺篮球场产生过争执,但没想到这个小摩擦竟成为了诱发这次悲剧的导火线。

网络配图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事实任何侵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类严重的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在这一事件中,两个孩子因为争执发生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一人致死,如果冯某已满14周岁就必须承当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冯某不满14周岁则无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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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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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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