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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布"成都断子绝孙" 被网警依法获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发布"成都断子绝孙"

近日,网民李某(男,27岁)在微博编造煽动性不实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挡获(如图)。经初步调查,12月10日13时许,李某在网上下载一张人群聚集的图片,并编发有“抵制”和“成都断子绝孙”等文字的煽动性不实信息,通过自己的微博在网上发布。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被网警依法获

李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就其编发不实信息导致的危害后果,表示后悔不已。李某通过微博编造煽动性不实信息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在此,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造谣、传谣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法律知识普及

在网上发送虚假信息违法,会追究责任如下:

主要依据如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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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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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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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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