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花12万买面值63万假币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遂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了解到,成都一名女子通过微信认识假币贩卖团伙后,在遂宁市大英县花12万元现金购买了63万元的假币。当其准备大赚一笔时,发现这些假币大部分都是冥币。目前,买卖双方犯罪嫌疑人均被警方抓获归案。
今年2月,大英县警方得到信息获悉,有团犯罪伙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按照1比4的比例向外出售假币。警方获悉信息后,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调取了嫌疑人的微信等关联信息。
警方发现,杨某、李某、王某3名安徽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民警对杨某等人乘坐车辆的活动轨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核查后,初步掌握该团伙曾在成都、遂宁、南充等地的的犯罪线索,并发现该犯罪团伙曾多次采用相同的方式作案。
据遂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介绍,经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且有多个假身份证件,还具备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后经专案组民警缜密安排,于3月7日和8日先后在成都、自贡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王某抓获归案。
经查实,2015年10月,杨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与代号为“大哥”的嫌疑人密谋,让李某利用微信添加好友,按照1比4的比例向其微信好友出售假币。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李某认识了成都女子张某,两人相约见面后,李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两张面值五十元的人民币真钞,用来诓骗张某说自己手中的钱是假币。
“张某仔细验证后,认为李某手中的纸币与真钞完全一样,充分信任了李某的话。”遂宁市经侦支队民警介绍,于是,当时双方协商后约定,张某用12万元现金一次性从李某等人处,购买面值60万元的假币,并以此向陌生人兑换时牟利。
民警说,2015年12月19日,李某、王某、杨某和“大哥”在大英县蓬莱镇一家茶楼与张某等人当面交易。张某支付12万元现金,从杨某等人处买到面值60万元的假币,还获得杨某等人赠送的3万元假币。正当张某等人携带假币回家,在途中仔细查看时才发觉,手中的63万元假币,竟然只有面值12600元的假币,其他则全部是冥币。
目前,李某、王某、杨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和出售假币被检察院依法逮捕,警方成功追缴赃款5万元。此外,张某也因涉嫌购买假币,被警方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这三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这三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一般认为,“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是指如从A省运往B省,而在某省某市A区与B区之间的运送不认定为运输而应认定为持有。)再次,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在立案标准方面,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张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其目的是为了发不义之财,行为已经构成了购买假币罪。而李某、王某、杨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贩卖纸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出售假币罪,而其用冥币代替假币的行为则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