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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洋水仙包饺中毒 无赔偿或反被追究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7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偷洋水仙包饺中毒

近日,“知乎”上有个很热的帖子,一位题主无奈地叙述了他遭遇到的尴尬事。他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这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现在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他疑惑了:到我家偷东西,虽然是价值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导致中毒,怎么还能要求我赔偿呢?

据题主描述,我在自己家里一楼的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前几天有个老太认为这是韭菜,在家里无人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我家院子,偷割了很多水仙的叶子,并且做成了饺子给她孙子吃,导致她孙子食物中毒。老太伙同她子女来我家闹,说我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的植物,我这是故意要毒害她孙子。老太报了警,警察让我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并且铲除水仙以免后患。警察还让我以后给所有的植物插上牌子,写清楚品种,能不能吃。请问我是否应该赔钱,并且铲除水仙?我是否可以起诉老太私闯民宅和盗窃?

说明一些情况:花园是买房子的时候真金白银买下来的,房产证上也是属于我的,旁边就是小区公共绿地,花园的铁篱笆不高,也就50厘米,有一处年久失修。去年我在花园种的郁金香,开花的时候,这个老太曾经带着剪刀来偷过花,偷了30多朵。此老太还偷摘过我种的月季、绣球、小苍兰等植物的花。

老太太误将别人家院子里的洋水仙当成韭菜,偷割之后包饺子给自己孙子食用,导致孙子食物中毒。这样的新闻无疑让人感到啼笑皆非,本来一笑了之,然而更让人觉得难以理解的是,老太太竟然认为导致其孙子中毒的原因是种洋水仙的人,反而要求别人向其赔偿。(扬子晚报)

无赔偿或反被追究责任

老太太要求洋水仙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是不成立的,物主在个人私有的住宅范围内种植洋水仙,虽然洋水仙属于有毒植物,但是其本人是处于观赏的目的,不构成故意毒害他人的行为。老太太将洋水仙误以为是韭菜,是其本人主观上的错误认识而造成的后果。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看来,老太太偷割洋水仙导致其孙子中毒与物主因观赏在自己私人所属范围内种植洋水仙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洋水仙的所有者无需承担责任。

不仅老太太得不到赔偿,或许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出于某种目的,私自入侵他人住宅的要负法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同时,我国刑法也对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也有规定,即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但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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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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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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