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验无头女尸3毫米指甲缝取证
夏季郊外绿化带里发现一具无头无下肢女尸,遇害女子到底是谁?到底是多大的仇恨凶手将女子杀害分尸?现场勘查的法医王直尸检时在女子指甲上几毫米的劈裂发现了端倪,这个细小的发现最终对案件破获起到决定性作用。
城北部郊外三环路边环卫工人正在清扫街道,一个塑料编织袋让这名环卫工人十分好奇,可当他打开袋子后立即发出惊恐的喊叫。
这个被人遗弃的袋子里装着一具无头无下肢的女性躯干尸块。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对现场设置警戒线进行了封锁,此时这名环卫工人已经吓得说不出完整的一句话。
王直检验中发现,尸体残存的颈部皮肤上有小片状擦伤,皮下软组织有出血,内脏有明显机械性窒息征象,符合被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可以确定无头女尸的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在这个编织袋内除了尸块,没有其他任何物品,死者身份不明。
王直发现,死者体态较胖、皮肤粗糙、双手有茧、子宫口呈一字形。很快,死者的身源特征跃然纸上:死者为女性,身高在1米6左右,年龄在38岁上下,体态较胖,有生育史,从事体力劳动,可能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得到王直的重要信息后,侦查人员立即据此开展死者身份查找工作。但在寻找物证这个问题上却是困难重重。这个无头女尸被发现的地方是一个抛尸现场,环境十分简单。因为地处城郊,现场周围又没有监控设施。
尸体周边的草地上犯罪嫌疑人没有留下可疑的足迹,尸块包装物上也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在这个塑料编织袋内除了赤裸的尸块,没有其他任何物品。
王直把所有的精力转移到尸检上,就在他对尸体反复“钻研”时,尸体左手食指指甲的一个几毫米的小劈裂,引起了他的注意。王直根据这个小劈裂推断死者生前一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搏斗,虽然这枚指甲缝里并没有发现肉眼可见的皮屑或血迹,凭借职业敏感性,王直还是小心翼翼地将这枚指甲剪下来,送进了生物物证实验室。
很快一个意外的惊喜从实验室传来,指甲内检验出一个非死者的男性生物物证。经进一步检验,一名刘姓刑满释放人员立即浮出水面。这一重大突破,让办案人员为之一振,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其开展抓捕工作。
与此同时,查找死者身源的侦查员,也传来好消息,一名零工市场打工人员徐某于两日前失踪,体态特征、年龄均与死者相符。经生物物证检验,死者血样同徐某的父母的血样符合亲子关系,确定死者正是徐某。侦查员走访得知,徐某是铁岭一农村村民,当年38岁,有一个孩子,就在一年前离异后,独自一人来沈打零工。
徐某工友反映,她于案发前两天在零工市场等活儿,被一男子以干零活为由叫走,之后再未露面。侦查员将刘某的照片交给这名工友辨认,确定叫走徐某的男子正是刘某,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侦查人员立即赶到刘某的出租房,但此时已经人去屋空,王直等人一起对这间屋子进行了搜查,这是一个单间,室内虽然凌乱,但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王直这双敏锐的眼睛还是在卫生间地面一处瓷砖裂缝里,发现了少量浸润血迹,经生物物证认定,这处血迹正来自于被害人,至此刘某的作案嫌疑基本确定。侦查人员坚定了信心,3天后将刘某抓捕到案。经审讯,刘某供认,其于案发前两天,将被害人骗至家中,欲实施强奸,遭到被害人抵抗时将被害人掐死,为毁尸灭迹,将尸体肢解抛尸。这起无头悬案仅用5天时间就成功告破。
强奸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刘某将被害人骗至家中,欲实施强奸,遭到被害人抵抗时将被害人掐死,为毁尸灭迹,将尸体肢解抛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状态为未遂。因被害人反抗将其杀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