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合谋将工友扔下楼
今天上午,5名杀害工友、冒充家属骗取安全生产事故赔偿金的男子在北京三中院受审。5人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记者从现场获悉,因案情复杂,预计该案将审理两天。
据法庭介绍,2014年8月17日,顺义警方接到报警称,北京顺义区马坡镇一工地发生工人坠楼事件,与死者一起施工作业的马某称,认识死者,是同乡,并提供了相关的身份证复印件。顺义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不久,一群人来到工地自称死者家属,对工地负责方索要大笔赔偿款。然而,这群人在辨认尸体等过程中表情漠然,要钱态度急切,在工地方提出做亲缘鉴定的要求后更是全体连夜失踪,引起了工地方和警方的高度怀疑。经过侦查发现,本案实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件。
“我抬着头,吉某支抬着脚,我们把他扔了下去。”谈起杀人经历,单独接受讯问时,马某平静的说。他说程某此前曾告诉他“13层杀人方便”。
“这个事情太恶劣了,我们要求该判处死刑的判死刑。”庭前,被害人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被害人陈某是陕西安康山里人,因家庭困难只身出来打工近9年,为人老实内向,2014年春节后,称要去广州打工,却不明不白地惨死北京,因为他平时和家里的联系只有主动往村委会打进电话,因而谁也不知道他出来这半年究竟发生了什么。他遇难后,家里七旬老父便疯了。刑事附带民事中,被害人家属向5名被告人索赔丧葬费等170余万元。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五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