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传暴露假照片
北青网讯:近来,一个QQ群中上传了大量照片,其中几名年轻女子衣着暴露,话语露骨。她们自称是女主播,却直接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男子被网络上的照片吸引,带着现金到约定的卖淫地点。但看到“女主播”后被吓了一跳,“根本不是一个人。”警方将卖淫窝点打掉后,审讯得知,卖淫女中最大的已经42岁,居然和嫖客的母亲差不多大。
就在大家都说网络时代一切都是“照骗”时,还是有很多人热衷于追逐网络美女主播的脚步,其中牵扯的灰色交易也时有发生。失足妇女利用网络卖淫近年来也时有发生,那么,借助网络卖淫如何处罚?
借助网络卖淫如何处罚
首先,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禁止公民卖淫,但卖淫行为并不触犯刑法。卖淫者本人只受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卖淫行为的组织者触犯刑法,依法会收到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相关网站对发布的露骨色情信息、卖淫信息缺乏监管的,也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相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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