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带9岁女儿打掩护 犯罪过程丝毫不避讳
11月上旬,陕西省西安城北明光路沿线多个小区连续发生多起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公安未央分局未央宫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根据案发现场的走访及监控资料分析,专案组民警锁定了一男一女两名嫌疑人。11月24日17时30分许,在蹲守了一个多礼拜后,民警在明光路与纬二十六街十字附近一小区将嫌疑人宝某抓获,并成功追回尚未出手的电动自行车十余辆。经突审,嫌疑人宝某对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宝某供述,他从今年10月起到被抓前,曾先后盗窃23起,盗窃得手后,基本选择第一时间到玉祥门附近销赃,多以100多元的极低价格出手,并直接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而其下线则将低价买到的电动自行车拆开重新组装后售卖,目前销赃嫌疑人已被未央警方网上追逃。

宝某交代,他与前妻都是吸毒人员,今年上半年,前妻因贩毒被未央警方刑拘,目前正在强制戒毒。宝某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其他亲属。由于前妻被抓,已上三年级的9岁女儿只得跟着他,为了自己吸毒和养活女儿,他选择了盗窃。
因为有了女儿给他当幌子,也是一个很好的掩护,在进出陌生小区时不容易引起他人怀疑。宝某还称,在盗窃得手后,去销赃时都带着女儿,自己的犯罪过程丝毫不避讳女儿。
目前嫌疑人宝某被未央警方刑拘,其女儿被送往儿童村接受心理和生活上的救助,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来源:华商报)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