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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被小三裸照威胁 夫撞死小三夫妻同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妻子出轨被小三裸照威胁

如果没有那一连串的电话,今年6月29日这天,对于42岁的刘艾樱而言,原本是一个安静祥和的日子。

夫妻二人唯一的女儿高考结束并且已出成绩,上一所大学应该没有问题。为了以示庆贺,刘艾樱还将侄女叫了过来,两个女孩很快就玩到了一起。

一通电话打破了这种宁静。电话那边的人正是王国平。据刘艾樱在法庭上陈述,早在两三年前,她就已出轨,和王国平发生了婚外情关系。而让刘艾樱难堪的是,也就在这种婚外情关系中,王国平掌握了她的裸照。每一次要想和刘艾樱发生关系,王国平就会以裸照相威胁。

29日那天的情况正是如此。挂掉王国平电话后,王国平仍屡次拨打。刘艾樱遮遮掩掩的神情,引起了丈夫李鹏飞的怀疑。李鹏飞庭上陈述,当时他就要求刘艾樱把电话设置为免提。通过电话得知一切后,李鹏飞向妻子提出要求,让她去把王国平约出来,以便解决此事。

因为出轨行为,29日这天的刘艾樱陷入了一种尴尬处境。王国平明确表示,如果当天她不过去,就会把裸照上传到网上,并发给刘艾樱女儿。而丈夫李鹏飞也表示,如果不约王国平出来,他也会将她出轨的事情告诉女儿。而这一切,正是刘艾樱最大的软肋。

29日晚,刘艾樱将王国平约出来后,温江区南浦路与杨柳河交界处发生了如下一幕:李鹏飞先是挥舞起手中的电动车锁作势殴打王国平。看到情况不对,王国平选择逃跑。李鹏飞随即驾驶电动车撞向王国平。王国平被120送往附近的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但最终因伤重治疗无效死亡

对于王国平的伤亡经过,各方无太大争议。对于刘艾樱本人是否需要承担刑责,控辩双方却发生了分歧。其中,控方表示,结合双方此前供述,“由于李鹏飞、刘艾樱二人预谋将王国平约至温江区柳河路,由李鹏飞对其实施殴打教训”,因此,刘艾樱需对故意伤害致死这一结果承担责任。李、刘二人属共犯。对于检方这一指控,刘艾樱庭上予以了否决。刘艾樱介绍,当时她约王国平出来,目的只是为了要回裸照,“我内心深处从未想过要伤害对方。”

共同故意杀人的认定处罚

首先看一下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李鹏飞得知刘艾樱的裸照被刘国平拿着威胁的事实后,要找对方算账,要回裸照,刘艾樱明知吧刘国平约出来可能会给其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还是把他约出来了,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李鹏飞用车撞则具有杀人的故意,故二人刘艾樱构成故意伤害罪,李鹏飞则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伤害方面,具有共同故意。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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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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