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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夜驾 忽然发现车底一只血淋淋的手(图)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司机夜驾见血手

据珠海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4月4日晚,女司机谭小姐从东莞出发,目的地是珠海西区某酒店,她车上还有四名女同事。当晚10时许,车辆行驶至珠海平沙南新大道时,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视线较差,加上车辆右侧大灯不亮,谭小姐便有意放慢了速度,此时行驶至马头角路段,她隐约听到了车辆下方传来一声闷响,似乎撞到了什么东西,但又和正面碰撞的声音不一样。由于地处夜深人静的荒郊野外,谭小姐不敢下车,便继续向前行驶。

车辆行驶了1.7公里,期间车底时不时传来一阵阵异响。最后,女司机在有路灯的路段把车停下,小心翼翼地下车观察,只见车辆右侧车轮旁有一只血淋淋的手!谭小姐差点吓晕,她战战兢兢地走进驾驶室,与女同伴诉说了自己见到的这一幕,她们赶紧把车门锁好,电话报警。

高栏港交警大队接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过仔细的勘查,确认谭小姐车底是一名男子,被拖行了很长一段距离,已经当场死亡,血肉模糊。交警经过调查,确认该男子姓刘,家住平沙镇,在事发地点附近。同时,交警还检测出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6.78mg/100ml。交警调查确认该男子在事发当晚,在附近刚刚喝完酒,并步行至南新大道。

假设该男子在漆黑一片的路段不幸被车撞倒,卷进了车底并被拖行致死,按照这个逻辑去解释,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交警却从女司机的供述中发现了疑点。女司机称事发时并没有见到有人行走在路面上,车辆也没有正面撞击行人。交警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发现该男子此前曾走在路上,并有伸开双手拦车的动作,但后续发生了什么,因为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无法从监控中获取更多线索。

女司机称没有感觉到撞了人,也没有看到有人在路面上行走。女司机的供词与视频监控透露的信息完全不同,会不会是死者在遭遇女司机前,就已经卧倒在路面上了呢?交警调取小车与死者接触那一瞬间的视频。但撞击点所在的位置没有路灯照明,监控中只有两个车头大灯的点,其他什么都看不清。

交警只能回到现场,在事发路段沿途勘查,一路搜集死者的人体组织,并确认死者被拖行的准确距离为1.7公里。从死者的受伤部位看,的确很像是人躺在地上车辆直接碾压上去的,无奈之下,办案民警采取视频前移的办法:既然撞击点那个位置没有路灯看不清楚,那么就把视频点往前移动,看看从撞击到拖行这1.7公里之前有什么发现。

在反复观看了50多遍视频后,民警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在视频中有无数辆车通过,可是有一辆车的后视镜是折叠起来的。交警怀疑,有可能死者并非自己醉酒躺在路上,而是事先被前一辆车有过撞击,谭小姐再撞已经是第二次撞击。办案交警立刻联系到该车司机蔡某。司机蔡先生供述,当晚10点多,他在南新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时,右后视镜碰到了路面上的一名男子,当时他以为这名男子是碰瓷的,于是就没有理会,离开了现场。

交警经过多方调查,还原了整个事故过程。行人刘某当晚和朋友喝完酒后,独自步行走到了事发路段,期间,他多次伸开双手拦车,22时13分左右,司机蔡某驾车经过刘某身旁时,车辆右侧后视镜刮到了刘某,蔡某以为对方是碰瓷,便没有下车处理而是离开了现场。后来,刘某倒在地上。不久,谭小姐驾车经过事发路段,没有留意到倒在地上的刘某,刘某被卷进车底,并被拖行了1.7公里。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在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蔡某驾车剐蹭到刘某将其撞倒,虽然他主观上认为刘某可能是碰瓷,过于自信而没有对齐医治就开车离去,导致后面刘某被开车经过的谭小姐拖行,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谭小姐的拖行刘某的行为则属于意外事件。刘某喝完酒而去车辆多的地方穿行,也应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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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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