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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女医生遭患者家属打成脑震荡 院方谴责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湖南一女医生遭患者家属打成脑震荡

湖南省人民医院官方网站消息,湖南省人民医院12日发布《呼吸内科女医生受到患者家属暴力伤害的事件经过及声明》,声明称,一名患者家属暴力伤害该院一名女医生,致其右眼睑裂伤、脑震荡等,医院强烈谴责故意伤医暴行。该院强调,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处理及时,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

2016年10月31日17点02分患者刘某钦因“胸闷、胸痛1天”入住湖南省人民医院呼吸二科。其门诊胸片提示诊断为左侧自发性液气胸,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10月31日22点40分至23点37分期间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穿刺点为第二肋间隙),置入引流管顺利,置管后引流通畅。

11月1日上午查房发现引流管内少许暗红色液体,结合体查考虑为血气胸,立即急查胸部CT及急请胸外科会诊后,当天上午即转入胸外科行外科胸腔镜手术,术中发现左侧第一肋骨上缘壁层胸膜可见一撕裂粘连带,持续滴血,粘连带约25px粗。患者术后伤口愈合好,病情平稳,于11月7日出院。

声明提到,术后患者家属执意认为患者出现血气胸系该院胸腔闭式引流穿刺所致,多次在呼吸科纠缠科主任、管床医生及总住院医师,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并言语威胁医护人员。

其后湖南省人民医院组织专家反复与患者家属沟通,分析血气胸的原因是由于气胸造成粘连带撕脱导致,与穿刺无关,并告知患者家属若对医院诊疗过程存有质疑,可申请医学鉴定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该院将积极配合。如鉴定结果认定院方有责任,医院决不推卸,一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年12月4日患者再次突发胸闷气促,12月5日湖南省人民医院胸外科以“左侧自发性气胸”收住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确诊为“左侧自发性气胸”,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操作顺利,12月9日顺利拔管,病情平稳,于12月10日离院。

12月9日下午患者母亲钟某洁来到呼吸一科医生办公室,17:00左右见杨医生(女,呼吸内科主治医师,在职博士研究生)从外科会诊回来,钟某洁再次纠缠杨医生,语言极其恶劣,杨医生仍与她耐心解释,告知其医学上自发性气胸很容易复发,复发率高达40%。

但钟某洁情绪激动,丝毫听不进杨医生解释。17:30分左右,杨医生接到急诊科会诊申请,遂与钟某洁说:“我现在需要去急诊科急会诊,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向科主任和医院相关部门汇报再做进一步沟通”。说完欲起身赶去急诊科会诊,钟某洁突然动手,从背后袭击杨医生,导致其右脸多处抓伤,鲜血直流,眼镜被摔断。

现场的其他医务人员将钟某洁拉开后,其态度十分嚣张,仍继续威胁:“我要毁你的容,把你的脸撕碎撕烂,把你千刀万剐!我都有能力承担后果。”杨医生受伤后面部肿胀青紫,右眼睑伤口清创处理后收到眼科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视网膜挫伤?右眼睑裂伤、脑震荡。

声明指,事情发生后,钟某洁离开医院再未出现。医院进行了报警,医院领导对受伤的医生进行了安抚和慰问。目前杨医生仍有恶心呕吐、头晕症状,仍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湖南省人民医院认为,在患者刘某钦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处理及时,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钟某洁的暴力伤医行为,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给医务人员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该院强烈谴责故意伤医暴行,医院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恳请公安部门依法严惩暴力殴打医生的肇事者,还医院以正常诊疗秩序,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患者家属殴打医生的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寻仇,客观上造成了医生脑震荡身心伤害,给社会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如果医生鉴定的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的标准,则患者家属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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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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