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楼道偷名牌鞋24双
被盗住户楼道中的监控显示,12月4日中午11点36分,一名男子在翻被盗住户家门口的鞋柜。随后,将一双黑色鞋藏到自己的裤子里。民警介绍,这名男子还盗窃了其他楼层的鞋。从监控画面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他准备藏鞋时,腰间已经藏有其他鞋了。
从事发当时小区门口监控的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到,中年男子在进入小区时,身穿黑色毛衣,手上拿了一件厚外套。而在中年男子从小区离开后,却是将外套穿在身上,企图掩盖臃肿的身体。犯罪嫌疑人孟某,在被民警抓获后,警方在其住地找到他偷取的24双鞋。
当事民警郭林杰说:“我们进去以后发现有三个大的袋子,袋子里装的都是鞋子。这些鞋子的价格都是上千元的,都是比较昂贵的。”警方在现场还看到,这24双名牌鞋已经被孟某清洗干净,等待出售。然而在被民警抓获后,孟某至今都不觉得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孟某在被问及自己的行为算不算偷窃时说:“它们不是在屋里,就不是盗窃。”
盗窃他人置于屋外的物品仍属盗窃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虽然被盗窃的鞋不在失主的屋内,但户主在事实上仍支配这些鞋子,因此,孟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具体量刑幅度以盗窃财物实际价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