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强奸网友拍裸照
事发之后,程某得意洋洋地与网友们炫耀称:“我拍了她的照片,我要把她调教成性奴,只调教成专属性奴……” 程某口中的“她”,是离异后渴求感情生活的同城人朱某,二人在网络相识、相知、渐渐互有好感,甚至开始以“老公”“老婆”互称。不过,朱某有好感的并不是这个无业游民程某,而是程某在网络中虚拟出来的替身,一个36岁离异的杭州小老板。
据朱某陈述,程某声称自己在做洁具生意时,不小心搬货砸伤了脚,她出于关心去程某的住处探望。到门口时,屋内迅速钻出一名三十岁左右赤裸上身的男子。而当朱某发现该名男子脚并没有受伤,顿感自己受骗,准备调头就走。这时程某强行将朱某拖拽到房间,并不顾朱某的反抗,从床头抽出了一根塑料绳绑住了朱某的双手,并对其实施了强奸。在此过程中,程某还拍了朱某的裸照。对此,程某在接受审讯时说:“我是怕我年龄小,对方不能接受,所以骗她的……”
朱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程某与多名网友的短信、聊天记录中发现,程某并非像他所说那样钟情于朱某,而是用多个QQ号、与四名女子都有往来,且发生过不正当关系。在程某与一名网友的聊天记录中,他不但得意洋洋地叙述了强奸的过程,还对拍裸照、发展性奴的“美好幻想”大肆渲染,声称“之前没有经验,以后再强奸女人就拍裸照,这样跑不了,想叫她来,她就得乖乖来。”
日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程某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经由开发区法院审判,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程某利用网络聊天骗取朱某信任,并违反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了其裸照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