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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酸奶瓶砸伤女童案:2层及以上448户分摊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天降酸奶瓶砸伤女童案

2014年9月16日晚,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

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费了8万多。但是,肇事者未能找到。于是,孩子家长将159户“有嫌疑”的邻居告上法庭,提出索赔30余万元。

这159户“有嫌疑”的邻居是如何界定的呢?家长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边那栋楼的2-33楼的1、2、3、4、5号房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记者在实地探访后也发现,1-5号这五个户型的窗户或阳台都对着小区中庭,恰好能看到事发地。6-14号的户型都在楼的背面,理论上不具备从家里往下扔东西砸中受害人的条件。但是,这栋楼的每一层走廊里还有一个公共窗口,恰好也对着事发地。也就是说,另外9户人家以及外来人员都可以经过这个窗口往下扔东西。

因此,很多被列为被告的住户也依据此,认为嫌疑人的“划定范围”不公平。

2015年10月19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因被告没到齐,法庭宣布改日审理。2016年5月30日,此案举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出庭的业主们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大部分业主认为,如果有嫌疑,那么整栋楼从2层到33层的448户业主均有嫌疑,不能只起诉1-5号房的业主,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5号房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但是,关于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主体亦不能无限扩大,因为住宅楼理论上属于较为封闭的空间,所谓的房屋使用人一般系指长期使用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的使用人,其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且该可能性不至于极小。故该小区其他单元的业主或外来人员并非此概念下的房屋使用人,不应纳入补偿责任主体范围。

至于第一层的业主,本身不具有“高空抛物”的空间条件,故也应排除在本案补偿责任主体之外。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范围应确定为第2-33层的全部业主。

高空坠物缘何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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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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