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子公厕内捅死老人
昨日,兴宾区检察院对外公布该案的调查进展情况,称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日前已被检方批捕。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犯罪嫌疑人黄某曾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进来宾市看守所,与死者权某的女儿关押在同一个监房。其间,权某的女儿与黄某因琐事经常发生摩擦。
2011年,黄某从看守所出来后,觉得被权某的女儿殴打很不爽,一直状告对方。多方告状未果后,黄某就想着要报复权某的女儿,但又找不到对方。
黄某回想起在看守所时,曾听权某的女儿说其母亲在大桥路一带摆摊谋生,于是决定伤害权某以达到报复的目的。
案发当日,黄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到权某的摊位处接近权某。后趁权某到公厕上卫生间时,尾随进入,将卫生间门口反锁,用水果刀将权某捅伤致死。
昨日中午,死者权某的女儿权女士得知检方公布的黄某作案动机后,向记者表示感到很震惊:“没有想到她竟然是因为我的原因(杀害母亲),太令我难过,也令我感到很悲愤!”
2011年7月,权女士因为砍伤他人被警方抓获,关押在来宾市看守所,认识了同一监舍的黄某。刚开始,她曾和别的“舍友”一起打骂黄某。后来得知黄某当时年龄还未满18岁,身世很可怜,她就开始帮助对方。
几个月后,黄某没有被起诉,获得释放。见黄某没地方可去,权女士告诉对方可以去找她母亲权某帮忙。权某介绍黄某去广东,找权女士的弟弟帮忙找了工作。权女士的弟弟还出钱帮黄某租了几个月的房子,并留了生活费。但一段时间后,权的弟弟再去找黄某时,才发现对方已退房离开,不知所踪。
2012年3月,权女士在看守所服刑期满后被释放。这些年来,她和家人一直没有跟黄某联系过。没想到,几年后黄某竟害死了她的母亲。
故意杀人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黄某因为在狱中被权某女儿殴打而杀害权某,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权某的生命,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杀人动机不影响黄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