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女生清晨跑操突然倒地
年仅13岁的佳佳是太康县芝麻洼乡人,生前就读于邻近的扶沟县崔桥二中。根据佳佳的伯伯和班主任描述,事发当天她起床后,5时40分准时参加集体跑步,5时49分左右,佳佳在跑步过程中突然倒地,随后被送至医院,但不幸身亡。
事情发生后,其家人万分悲痛。“孩子本身没啥毛病,在此上学已两年,经常参加跑操和其他体育活动,没见有啥事。”
悲痛之余,佳佳的伯伯质疑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存在不合理状况。记者从其提供的该校作息时间表上看到,该校针对所有学生规定的早上起床时间是凌晨5时20分,早操是5时40分至6时整,然后是早自习。
“早上5点20分就规定让起床,长期下去,孩子身体会受得了吗?”佳佳亲属质疑说。
对此,大河报记者分别联系了佳佳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张老师和崔桥二中校长李留振,两人均证实佳佳确实是在早上跑操中倒地的,也间接佐证了其伯伯提供的作息时间表,就是该校规定的。其中,李校长还谈道,“作为寄宿学校,早操、课间操都是正常的活动”。目前,扶沟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大河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寄宿初中,学生们早上6点前就要起床的现象普遍存在。记者通过多个微信群及实地开展调查,很多家长及学生长辈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只不过,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习以为常了。
对此,记者致电河南省教育厅基础一处,了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息时间有何规定,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对业务不熟悉,如果采访需联系该厅新闻办,如果私人咨询,请联系周口本地教育局。
随后,大河报记者拨通了周口市教育局办公室值班电话。接电话的女工作人员说,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息时间,教育局没有硬性规定,各个学校根据自身情况来定。“(作息时间)这个没法说,学校都是这样,都是可早起来跑步,我上学那时就很早起来跑步了。”这位工作人员说,具体情况还要给学校反映、协调。
学校对学生猝死承担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首先,关于致害原因。本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排除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对其造成人身伤害情形。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时的责任承担规定在本法第四十条中,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指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其受到人身伤害,但并无直接致害人;另一种是该人身伤害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的其他未成年人、教职工等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其次,关于“学习、生活期间”。本条规定为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限制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这样规定是十分全面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吃饭休息期间;无论是每学期中间,还是假期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再次,关于区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将他们送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后,教育机构在特定的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进入校门起至走出校门时),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且,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如学校组织的春游、夏令营等活动时,显然学校仍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就产生学校和监护人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其可见,适用本条时,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则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减轻。如果造成此损害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里有必要提一下责任总量问题。也就是说,当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赔偿法律责任是确定的,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量。受害人的损失应该得到完全赔偿,因此,此种情况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之和应是一个总量,应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