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练猥亵14岁少女
都市女报讯,今年8月初,市民蒋先生的女儿在槐荫区文体活动中心游泳馆学游泳的过程中,遭遇游泳教练猥亵。至今,该游泳馆仍未出面给蒋先生一家人公开道歉,这让蒋先生气愤不已。
今年8月初,市民蒋先生14岁的女儿萌萌(化名)在槐荫区文体活动中心游泳馆学习游泳;8月底,当家人陪萌萌去上最后一节游泳课时却发现孩子不敢下水。“当时是孩子姑姑陪着去的,看到孩子不敢下水,觉得挺诧异。”蒋先生说,经过一番追问,萌萌才向家人说出不敢下水的原因。
并发不雅视频骚扰
原来,在之前上游泳课期间,萌萌曾遭到该游泳馆内一名汤姓教练的猥亵。萌萌姑姑得知此事后,立马与蒋先生取得联系,并当场报警,“觉得这里比较正规才让孩子来学游泳,没想到会出这种事。”蒋先生说,汤教练并非萌萌的游泳教练,而是其他班的教练,汤教练主动要求教孩子潜游,趁机在水里摸孩子身体,“当时孩子光害怕了,也不敢说。”当萌萌上到倒数第二节游泳课时,该教练还加过萌萌的微信,并发过不雅视频和信息。
12月11日,公安机关已结此案,给予汤姓教练现金处罚。该案件再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知识普及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