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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练猥亵14岁少女 并发不雅视频骚扰

此文章帮助了70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游泳教练猥亵14岁少女

都市女报讯,今年8月初,市民蒋先生的女儿在槐荫区文体活动中心游泳馆学游泳的过程中,遭遇游泳教练猥亵。至今,该游泳馆仍未出面给蒋先生一家人公开道歉,这让蒋先生气愤不已。

今年8月初,市民蒋先生14岁的女儿萌萌(化名)在槐荫区文体活动中心游泳馆学习游泳;8月底,当家人陪萌萌去上最后一节游泳课时却发现孩子不敢下水。“当时是孩子姑姑陪着去的,看到孩子不敢下水,觉得挺诧异。”蒋先生说,经过一番追问,萌萌才向家人说出不敢下水的原因。

并发不雅视频骚扰

原来,在之前上游泳课期间,萌萌曾遭到该游泳馆内一名汤姓教练的猥亵。萌萌姑姑得知此事后,立马与蒋先生取得联系,并当场报警,“觉得这里比较正规才让孩子来学游泳,没想到会出这种事。”蒋先生说,汤教练并非萌萌的游泳教练,而是其他班的教练,汤教练主动要求教孩子潜游,趁机在水里摸孩子身体,“当时孩子光害怕了,也不敢说。”当萌萌上到倒数第二节游泳课时,该教练还加过萌萌的微信,并发过不雅视频和信息。

12月11日,公安机关已结此案,给予汤姓教练现金处罚。该案件再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知识普及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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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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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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