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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岁独居老人被砍身亡 凶手系其19岁外孙

此文章帮助了22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76岁独居老人被砍身亡

12月6日,湖南湘西永顺县76岁独居老人彭玉某在家被砍身亡。13日,永顺县公安局官方发布通报称,该命案已成功侦破,凶手为其19岁亲外孙严某玲。严某玲在潜入外婆彭玉某家时因担心外婆怀疑他是小偷,会和别人一样嫌弃他,故拿木椅击打严某玲头部,用菜刀砍伤其颈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

该消息称,死者彭玉某为独居老人,现年76岁,系永顺县抚志乡吉锋村上寨组人,生前一向与人和善,不曾与人结怨。案发现场为一栋单独木屋,房屋门窗及房屋内部无人为翻动迹象,房梁上侧留有了明显攀爬痕迹。

警方经过现场勘察判断,凶手十分熟悉房屋结构和周边环境,该案应系熟人所为。警方从一位与死者同村的村民处了解到,死者的外孙严某玲曾于12月6日早晨从其家中慌忙走出。

专案民警调查得知,严某玲现年19岁,性格孤僻,喜欢独来独往,其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彭玉某与他的关系要好,对他十分疼爱。但严某玲儿时曾因盗窃被抓,心中留有阴影,觉得周围人都以有色眼光看他。

上述消息提到,严某玲在潜入外婆家被发现后,内心的惊恐、担心被人看不起的心境油然而生。因担心外婆觉得他是小偷,会和别人一样嫌弃他,为尽早结束该难受、窘迫局面,严某玲拿起木椅朝彭玉某头上打去,用菜刀砍伤彭颈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为了误导警方,严某玲故意将死者家大门上锁,伪造成死者外出未归情状。

目前,严某玲已被警方抓捕归案,其被抓时所穿的牛仔裤及鞋子上还留有干结的血迹。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严某玲担心外婆会像别人一样嫌弃自己是小偷,进入其房间后,拿木椅击打严某玲头部,用菜刀砍伤其颈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亲人的生命,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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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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