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特大贩婴案
2016年5月,群众举报江西赣州谭某明等人涉嫌拐卖儿童,案情上报后,公安部将此案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
经查,2014年以来,云南文山籍犯罪嫌疑人熊某成、侯某标等人,通过江西赣州人张某生、谭某明等人联系、中转,贩卖数十名婴儿非法牟取利益。
11月24日0时,公安部统一部署涉案地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7名,解救被拐卖儿童36名。其中,江西赣州警方共抓获涉嫌拐卖婴儿的犯罪嫌疑人37名,解救被拐婴儿9名。
对于孩子的来源,几名买孩子的嫌疑人交代,卖方大都说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养不起,所以送人,有的还签有送子协议。有的则说是非婚生的,不好养只能送人。
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谢江指出:“分析起来,专门生了小孩来卖的这种情况也存在。”
拐卖儿童如何认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即使是亲生父母,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一样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样要受到刑法的追究。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婴儿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儿童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警方介绍,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