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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你瞅啥"起争执 将对方捅伤

此文章帮助了23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因"你瞅啥"起争执

新文化吉林讯 近日,网友“江边跐溜坡”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消息称,吉林市龙潭区火电住宅小区附近一家烟酒行门前起争执,一男子被人连刺两刀。

记者拨打该消息中留下的联系方式,一名女士称,她是伤者母亲,事发8日凌晨4点,24岁的儿子小木(化名)与两三个朋友在自家烟酒行内喝酒。其间,小木外出倒垃圾,在店门口附近遇到三名正在争吵的男子。

“对方也喝了酒,我儿子就瞅了一眼,对方挺不高兴,就问 你瞅啥啊 ,我儿子回了一句 瞅一眼咋的了 ,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小木母亲称,对方三人中,一名穿天蓝色羽绒服的男子与儿子发生了肢体冲突,另外两个人一直拉架,争执很快就结束了,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离开了现场。

5分钟后,出租车又返回了现场,穿天蓝色羽绒服的男子走到烟酒行门前。“我儿子在门口打电话,见他回来,就问他要干啥,没想到他突然掏出一把刀,直接刺向我儿子。”小木母亲说。

小木母亲称,事发后,小木身体流了很多血,被送到附近医院救治。经初步检查,小木右背部被刺伤、腹壁刀刺伤、右手无名指外伤,当晚医护人员对他进行了手术。

“行凶者还威胁我儿子,如果报警,还要继续用刀伤害他。”小木母亲称,行凶者年龄在30岁左右,身高约1.75米,体型微胖。“希望广大市民帮忙提供线索,特别是那天拉过凶手的出租车司机,助警方早日破案。”小木母亲说。

昨天,记者了解到,小木已经出院,回家休养,等着拆线。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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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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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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