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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遭网络欺凌自杀 多次报警无济于事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高中生遭网络欺凌自杀

近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名18岁的高中生遭网络欺凌,后自杀身亡。据悉,她自杀的原因是网络欺凌,多年来,网络上一直有一群匿名人士拿她的体重开玩笑,在网络上恶意捉弄布兰迪。布兰迪的姐姐表示那些人会给布兰迪做恶意的约会网站,公开她的电话、照片,还对她的年龄造假。

她选择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瞬间,鲜血与悲痛在这个原本温馨的家庭中弥漫开来,久久不能散去。而促使她自杀的原因,就是网络暴力。

布兰迪的姐姐:我听到有人哭,就跑上楼,我看到布兰迪靠在墙上,拿着一把枪指着自己的胸口,我对她说:布兰迪别这样!不要!

然而,她并没能挽回妹妹的生命。对于布兰迪的死,布兰迪一家都将原因归咎于网络暴力。多年来,网络上一直有一群匿名人士拿她的体重开玩笑,在网络上恶意捉弄布兰迪。布兰迪的家人为此多次报警,但都无济于事。

公布他人隐私致人自杀如何认定处罚

公布他人隐私致人自杀如何认定处罚,该情况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4]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18岁的高中生被公布隐私,恶意欺凌,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那个了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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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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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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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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