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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致13岁少女怀孕 被判强奸罪名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3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7岁少年致13岁少女怀孕

2015年9月,17岁的少年林俊郎网聊时认识了13岁的受害人春思思(化名)。双方因为聊得来,在认识一段时间后,就在网上确定了朋友关系,彼此聊天时也以男、女朋友相称。

小情侣的感情升温迅速,如胶似漆。双方乘着女方家长外出的空档,多次在女方家中发生性关系。在交往两个月后,女方偶然发现男方在与自己交往的同时,还跟另一位少女打得火热,于是果断做出了与男方分手的决定,分手后双方再无来往。

双方分手数月后,女方的身体却渐渐发生了变化。母亲察觉到了女儿的这一切异样,随即带着女儿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显示少女已怀孕29周,在母亲的追问下,女儿婉婉道出了事情始末。2016年4月14日,母亲带着女儿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林俊郎到刑侦大队接受讯问。在民警的讯问下,林俊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

案子很快来到了法院。10月27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上,林俊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并向承办案件的廖法官,递交了取保候审期间自己亲笔写下的悔过书。林俊郎在陈述中说道,“我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行为冲动鲁莽,令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事情发生后,母亲带着我四处奔走,多方寻求帮教矫正的机会,并积极主动联系受害方赔礼道歉,支付了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赔偿,争取到了受害方家庭的原谅。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我想了很多,想想自己曾经作出的这些行为,我感到很懊悔,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给予自己一次改正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廖法官听完林俊郎的陈述后,感觉到了林俊郎认罪服法的诚恳态度,以及改过自新的决心。在庭审教育结束后,廖法官决定在确保案件公正的情况下,全面考量林俊郎的情况,再择日宣判。之后,廖法官走访林俊郎原就读学校,调查了解其日常表现,并积极与校方沟通,帮助林俊郎寻求重回校园和争取校方对其帮教的机会;同时积极联系司法局,通过司法局对林俊郎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了解其行为对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经过调查,廖法官对林俊郎的学习生活有了大致了解。廖法官认为,林俊郎作为学生,平时在学校的表现老实本分,无不良行为。林俊郎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因为青少年在心智发育过程中,家庭教育不力,家长疏导不当,家长与孩子双方缺乏深入沟通、交流所致。基于林俊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深刻的悔罪改过之意,且与受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青春懵懂的少男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受害人事后也对林俊郎的行为表示谅解,为使林俊郎能继续接受教育,最大程序减小刑罚对未成年人生活造成的影响。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报柳北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11月18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宣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完毕,柳北法院青少年自愿团队团员还帮助林俊郎进行了法制教育,并进行后续跟踪帮教,助其能痛改前非,重回社会。

目前,林俊郎在学校的安排下,已开始在柳州市某企业内就业实习,日常生活也基本恢复正常。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7对少年与13岁少女发生性关系,13岁少女属于幼女,所以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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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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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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