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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豪车参加朋友婚礼 半路撞死患病老人逃逸

此文章帮助了23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开豪车参加朋友婚礼

参加婚礼本应该是很高兴的事儿,但榆树人罗某驾驶路虎车参加朋友婚礼时,却将一名老人撞倒,随后他驾车逃逸。这起发生在12月16日的交通肇事案件,经过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树大队民警两个多小时的连续缜密工作,迅速侦破。

当天早上6时49分,榆树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报案:在榆树市国税局对面街道上,一辆机动车撞倒一名行人之后逃逸,被撞行人又被一辆微型面包车撞上,当场死亡。

6时58分,榆树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高文波带领事故科民警赶到现场,迅速做出分工,一组查看附近监控,另一组立即对面包车驾驶员进行询问。高文波说,一名目击者反映,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的越野车,没有挂车牌,撞人的时间大约在5时30分,车是沿榆树市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诺明珠小区处时,撞上行人董某后驾车逃逸。6时20分许,武某驾驶微型面包车沿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现场时,未发现倒地的董某,驾车撞上后报警。

“我们立即查看附近路段的监控录像。”高文波说,很快民警就锁定了逃逸的车辆,是一辆黑色无牌的路虎越野车。

在查看案发附近路段监控时,民警发现一个细节,在繁荣大街东侧地下车库门附近有一个婚礼车队,几乎是清一色的路虎车。而且其出现的时间与肇事时间相距不远。“肇事的路虎车是否和婚礼车队有联系呢?”高文波带领民警联系到了婚礼方,询问了车队车辆的信息。

“知道我们调查婚礼车队后,肇事嫌疑人就来投案了。”高文波说,当日上午9时35分,肇事的路虎车驾驶员罗某来到交警大队投案。他说,当知道民警到婚礼车队走访时,就知道自己肯定被警方发现了。他供述,路虎车是一位朋友的,当日这位朋友把他找来,驾驶车辆给人出婚礼。由于一大早天气比较冷,罗某就想驾车先回家换件厚点儿的衣服,结果在路上将人撞倒。

据了解,死者为男性,今年69岁,家住榆树市城发乡石塘村上沟7组,当天是到榆树来住院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男子驾车撞倒老人逃逸,致使老人遭到面包车的二次碾压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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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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