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日系车主至今未出院
一个硕大的U形锁垂在李建利的头上,身形彪悍、穿着白色T恤的蔡洋,猛地向他头部砸去。蔡洋胸前衣服上鲜明地印着一个大写的字母“D”。李建利被吓醒。这是他这几年来难以摆脱的梦魇,循环反复。它真实的发生在四年前。因为开的日系车,李建利在那场9.15反日的游行中,被一群愤怒的人包围,在冲突中蔡洋举起U型锁砸向他。经法医鉴定,李属于“开放性颅脑损伤”,法医鉴定李属于“开放性颅脑损伤”。如今,3年过去了,李建利仍未能离开病榻,而颅脑损伤也使他慢慢丧失语言能力。
蔡洋,2013年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出事时他21岁。“没控制住自己的感情,做出了过激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深表悔恨。”他的辩护律师对他行为的评价是“冲动和起哄,和爱国无关”。
极端的爱国情绪,让两个家庭都成了受害者。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总结的那样,“爱国的本质,仍是爱,而不是恨。”
爱国不是流氓的庇护所
9月保钓行动的主流是爱国、合法的,但存在不少违法杂音。就本案看,李建利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蔡某用钢锁猛砸李的致命部位,造成李的颅骨被击穿,如果法医鉴定李属于“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严重伤害的,就构成重伤,依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重刑,乃至死刑。另外,蔡某还打砸过日系车,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依刑法275条规定,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损害财物数额巨大的,最高刑可达到七年。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蔡某还需要对李建利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爱国需要理性表达,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以不伤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为前提。奉劝某些人不要有“法不责众”的幻想,以为自己混在人群中“打太平拳”,伤人毁物就不算犯罪。我国刑法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处罚。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长久沉默。打着“爱国”旗号的凶手最终落网,给了我们更多的反思空间。很多公民上街表达了对日本政府“收购”我国领土钓鱼岛的愤怒,但一些人却伤害中国公民的财产和生命,逾越了法律底线,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