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头”拉人卖血赚差价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有“血头”组织卖血者假扮患者家属,低价采血再高价卖出,从中获取不义之财,让“互助献血”变成了有偿交易。
在QQ群中搜索关键词“北京”、“有偿献血”,记者随机加入几个“北京有偿献血”群,群里不时地弹出“日结400cc----600大洋,保证安全,正规医院!……”之类的信息。记者以卖血者的名义,拨打了其中一个电话。血头说:“你直接过来吧,我这每天二三十张单子,我不可能坑你,坑你我就没法干了。咱是救人。如果说世界上没有互助献血,得了血液病的患者会死的早一些。全血650,血小板是600块。”
短信告知“血头”血型和姓名后,第二天早晨8点左右,记者按约定来到位于海淀区一家医院。期间,“血头”多次打来电话催促。在医院输血科门口,玻璃上的醒目位置标注着: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血液。一名身穿黑色羽绒服“血头”正在派发互助献血登记表,与其一起的还有另外几名年龄在二十岁左右的“血头”。他们身边,聚拢着十几名卖血者。
另一名“血头”则负责在输血科窗口,帮助卖血者填写互助献血申请书。血头在申请书上代写血液需求病人的姓名、住院号、身份证号,而卖血者只需要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及电话号码即可。输血科窗口的玻璃上张贴着“亲友互助献血注意事项”,其中明确标示着:血液中心一旦发现有血液买卖现象,将立即停止该患者采供血。
但是,从上午8点到10点,2个小时的时间里,陆续有血液需求病人的家属,将互助献血申请书交给血头代办。医院输血科的医护人员并没有任何核查,听起来,好像还与血头认识。
血头:“我把单子给你,马兆波合格了,吴一凡的划了吧,马兆波昨天没献上。”医护人员:“今天献上了?”血头:“嗯。”蹊跷的是,就在上午9点,一名病人家属带人前来互助献血,却被医护人员要求,必须要家属本人到场。两个小时,一共有10多名卖血者成功办理互助献血申请书,随后搭乘公交车前往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献血。
离开医院后的下午,记者以朋友生病需要用血为由,电话联系上其中一名血头。刚开始,这名血头显得很谨慎,让等一分钟。随后,一名女子打了过来。女血头说:“你不是要血吗?那边不好做,在马甸做呢。买是能买到,这边有的是人。说好了400cc2000块钱,这个价钱没多收。”
打着“互助献血”的名义,六百元左右买进,两三千块钱卖出,如果这不是搞非法卖血,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定义这种行为。记者在北京多地走访发现,血站、医院附近,都有“血头”身影,有的甚至长期蹲守在医院门口,坐等上钩者。买卖血液,从线上到线下,已经形成地下买卖链条。
通过暗访,一条以“互助献血”为掩护的血液非法买卖地下链条,逐渐呈现出来。有人负责与需要血液的病人联系,有人负责发布广告,有人负责在医院等待,有人负责领取献血互助单。每个“血头”负责一部分工作,“血头”往往能从中牟取高额差价。黑链条分工明确、隐蔽性强。
北京某三甲医院输血科的工作人员表示,缺血已经成为医院常态,患者买血,医生也很难干预。据了解,目前北京市互助献血比例为6%左右,虽然比例不高,但是基数庞大。面对公共血库无血可用,互助献血“亲友”的概念难以界定,当患者找不到人互助,就只能花钱找“血头”介绍血源。
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事实上,有“血头”通过互助献血卖血牟利已经不是秘密,有关部门一直在打击。但是,打击起来难度很大。“一些血头游走在法律边缘。一般自己等一个星期给血。血头钻法律空档,不好控制。在打击非法采供血,但是取证很困难,因为没有现钱交易。很多家属息事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明收了钱。因为社会成员可以互助献血,背后有什么东西很难拿到证据。”
而对于这些“血头”,患者家属的感情也很复杂,有愤怒的成分,也有感激的因素。一方面,在医院治疗本来就是花钱如流水,却还要额外多花一笔买血钱;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些血头,或许花钱也找不到血源。患者家属谢女士表示,“一方愿打、一方愿挨,一方面缺血、一方面缺钱,很无奈。”
非法组织卖血如何认定处罚
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