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系车主被打获52万救济金
一个硕大的U形锁垂在李建利的头上,身形彪悍、穿着白色T恤的蔡洋,猛地向他头部砸去。蔡洋胸前衣服上鲜明地印着一个大写的字母“D”。李建利被吓醒。这是他这几年来难以摆脱的梦魇,循环反复。它真实的发生在四年前。
因为开的日系车,李建利在那场9.15反日的游行中,被一群愤怒的人包围,在冲突中蔡洋举起U型锁砸向他。蔡洋,2013年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出事时他21岁。“没控制住自己的感情,做出了过激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深表悔恨。”他的辩护律师对他行为的评价是“冲动和起哄,和爱国无关”。
深读注意到,研究了四十年对日关系的北京大学日本问题专家王新生称,极端的爱国情绪,让两个家庭都成了受害者。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总结的那样,“爱国的本质,仍是爱,而不是恨。”
像被填平的深坑———李建利头顶的三分之一,都被一个不规则的圆形凸起覆盖着。坑是用钛合金补的,在上面打了螺丝,颅骨钻上眼,沿着边缘,缝了三四十针。由于内分泌失调,直到现在,被补上的部分,都比其他地方亮。上面散布着零星的头茬。
四年前西安9.15中受伤最严重的人———他几乎一辈子也走不出那个阴影。开创型颅脑损伤几乎夺去了他右侧肌体的全部机能。为了防止右手萎缩,他必须每天把手放在手托矫正器里两个小时。
放进这个米色塑料夹板里并不容易,情绪稍有波动,手“掰都掰不开”。他小心的和失去知觉的右半身相处,摸索着该有的平衡。每走100、200米就得歇一会儿。一天又一天,他能感受到偏瘫在他身上堆积的重量。那是一个雨天。大厅铺着地毯,地毯的一角被往来匆忙的脚步挤出一个包。这是李建利早起八点去做医院做身体康复的必经之路。他小心地蠕动着身体。
一个猝不及防,像倒塌的房屋,他直直地倾倒在地上。半个小时,以前很少求人的他固执地瘫在地上,无力感从脚尖爬到头顶。半个小时,也是他以前每次在健身房跑步机跑步的时间。事件之前,李建利和王菊玲几乎每天都会挤出时间去健身房。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