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3000可判刑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犯罪。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3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将从重处罚。(法院网)

电诈致亡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极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于《意见》的全文,已发布在法邦网刑事专业频道的刑事法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