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手榴弹砸核桃
民警立即进行了检查,该手榴弹虽然没有拉火装置,但是不能确定弹体内是否还有炸药。经调查,原来冉某1991年在紫阳双桥镇工作时,有人送给他一个没有拉火装置的手榴弹,冉某看着这个东西顶端铁块坚硬,且拿起来又很顺手,25年来一直用它来砸核桃。
在东木派出所开展的缉枪治爆、爆炸物品整治专项行动中,冉某收到了民警发放的宣传单页,才意识到他一直用来砸核桃的手榴弹也属于公安机关严厉禁止私藏使用的弹药,便立即上缴到派出所。鉴于冉某主动上缴悔过,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私藏武器弹药可判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立案追诉标准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结合本案,冉某在看到民警发放的宣传单页前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用来砸核桃的“神器”是法律禁止私藏的手榴弹,没有私藏弹药的故意,且能在发现真相后主动上缴手榴弹,故而不构成犯罪。
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市民千万不要因为好奇和好玩私藏武器弹药,否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