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侦破特大假币
成都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假币运输案,挡获从广东粤东地区购买假币运输至成都市贩卖的湖南人何某、熊某,缴获假币198万元。

据了解,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过对前期群众反映的在该市乡镇农贸集市多次出现假币的警情进行梳理、摸排,并充分运用假币犯罪信息系统等大数据平台,先后于7月5日、11日,分别在成都市成华区五桂桥汽车站和十陵汽车站附近,挡获从广东粤东地区购买假币运输至成都市贩卖的湖南人何某、熊某,共计缴获2005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98.84万元。(来源:中新网)


涉案人员已被起诉
目前,二人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第1款,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