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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大学生夜间操场锻炼遇害,强奸还是故意杀人?

此文章帮助了81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广东一女大学生夜间操场锻炼遇害

根据腾讯新闻报道,新京报快讯,昨天(20日)晚上,广东外语(课程)外贸大学一女学生在操场上锻炼身体时遇害,遇害时,该女子刚跑完步,在操场上压腿。

校方表示,嫌疑人尚未被抓获。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1日凌晨发布通报称,12月20日晚10时许,我校北校区操场与13栋学生宿舍之间区域发生人员不幸身亡事件。经确认,为我校继教(公开)学院2015级进修学员。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中。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黄石街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已有警察到现场处置情况,相关信息稍后公布。

遭人强奸还是被故意杀害身亡

1、如果这名女生是遭强奸致死,则:

强奸致死构成强奸罪,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如果这名女生是被人故意杀害身亡,则:

故意杀人罪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是自杀,则:

按照法律精神来看,自杀是应该属于故意杀人,只不过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自己的生命权利,没有侵犯他人.但是基于犯罪人已经死亡,所以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这种刑事立法也即没有现实意义,故刑法没有明确自杀行为是犯罪。

虽然自杀是不违法的,但是以自杀的方式骗保险金是不允许的,保险公司会审查,认定是自杀的就不赔了。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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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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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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