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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女被骗财骗色 被骗的不止只有3个女人

此文章帮助了64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大龄女被骗财骗色

在亲友眼中,阿芳是大龄剩女。为了早点找到另一半,今年3月,阿芳在某交友网站注册了一个ID。很快,一名自称薛某的男子主动联系了阿芳。薛某自称是离异人士,今年50岁。两人在网上聊了大约半个月。今年4月的一天,薛某主动提出跟阿芳见面,请阿芳吃夜宵。

“第一次见面时感觉他比较成熟稳重,就试着交往了。”阿芳说,交往了几天,她觉得对方不错,两人开始同居。“同居后,才发现他在网上赌球。”今年5月,薛某称资金周转不过来,向阿芳借了1万元。薛某承诺,等他把当时住的房子卖了再还钱给阿芳。今年5月,薛某又说要把房子卖掉,让阿芳帮他找房子租住,租金暂由阿芳支付。

“6月,他说把房子卖了,还了1万元给我。”阿芳说,两人随后在北湖菜市附近租了一套楼中楼。租金花了1万元,是阿芳付的。住进去不到一个星期,薛某提出要和阿芳结婚,但要算一算“八字”。很快,薛某告诉阿芳,他们“八字不合,彼此相克,晚上8点前必须离开租住的地方,只能白天见面”。“当时我也有点纳闷,但恋爱中的女人智商为零,我居然傻傻地相信他了。”阿芳说,从那以后,她白天偶尔去租住的房子。后来,她发现屋内有其他女人的衣服和鞋子。每次她追问是谁的衣物,薛某都发火。

12月14日,阿芳联系不上薛某,便去薛某住的地方找寻。阿芳发现,薛某不在,但他的一些证件尚在屋子里。很快,阿芳迎来了跟她一样遭遇的女人。12月14日,阿珍发现男朋友失联了,就找到了他的住所。开门的,是阿芳。看到开门的是一名女子,阿珍愣了一下,很快,她就意识到,大家都被薛某骗财骗色了。

阿珍说,她的交际圈很窄,身边没有太多优秀的男士。半年多前,她失恋了,就想着快点找到另一半。今年5月,她在某交友网站注册了一个ID。很快,薛某主动加她聊天。阿珍查看薛某的交友资料发现,薛某今年50岁,离异。两人一聊就是3个月。今年8月,薛某提出请阿珍吃饭见面。

“当时,薛某还带了一男一女出来,介绍他们跟我认识。”阿珍说,当晚他们4个人喝了不少酒。后来,阿珍被薛某带回他的住处,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阿珍和薛某就以男女朋友交往。交往后阿珍才得知,薛某不仅在网上赌球,还玩六合彩。

今年9月,阿珍无意间跟薛某提及今年做生意亏损,薛某便提出让阿珍把钱交给他赌球,很快就会赚回来的。阿珍将信将疑,把1万元给了薛某。一个月后,薛某返还了阿珍1万元。这下,阿珍开始相信薛某了,她把3万元钱交给了薛某。11月,阿珍催薛某还钱,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平时,我一个月最多到他住的地方两三次。12月14日,我发现联系不上他,以为他出事了,就到他的住处寻找。谁料,看到了别的女人。”阿珍说,平时她在薛某的住处也看到其他女人的衣物,她曾怀疑薛某脚踏两条船,没想到,他竟然脚踏多条船。

像这样被薛某骗了的女子还有很多。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其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想知道更多诈骗罪的具体内容,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薛某虚构自己背景和多名女性发生关系,并骗取其钱财,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具体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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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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