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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宰猪肉2.6万斤 私宰生猪属非法经营罪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宰猪肉2.6万斤

昨日,记者从深圳警方处获悉,深圳“利剑行动”查处一私宰猪肉犯罪团伙,斩除“屠宰—运输—销售”整个制售有毒有害猪肉链条。

简陋的棚子、污水横流、满地猪血、随意摆放的工具……这是私宰生猪场的真实场景。该犯罪团伙在深圳、东莞藏匿着五个生猪私宰窝点,警方缴获私宰生猪150余头,合约2.6万斤,缴获作案车辆20余台,抓获嫌疑人42名。此次行动是深圳近年来破获的打击处理人数最多,唯一实现产、运、销全链条打击的私宰案件。

今年8月起,深圳福田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稽查局针对私宰生猪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了暗访摸排。经过近半个月的侦查,民警发现,每天凌晨都有多辆装载私宰猪肉的货车前往个别城中村的菜市场内运货、销售。

据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含瘦肉精有毒有害的私宰肉是市民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次行动,深圳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了名为“利剑行动”的专项打击,最终查处长期销售私宰猪肉档口5个,缴获作案车辆20余台,抓获嫌疑人42名,缴获私宰生猪150余头,合约2.6万斤。

9月12日23时,联合行动组100余名警力兵分两路前往东莞樟木头、大朗开展收网行动。

13日3时30分许,民警对两处私宰窝点发起突袭,核心抓捕组对私宰点现场嫌疑人集中抓捕。最终,两处私宰点工作人员和货车司机共18人悉数落网,现场查获生猪共99头,查扣涉嫌非法运输生猪车辆10台,首战告捷。经检验,缴获的生猪中有三分之一含有“瘦肉精”成分。

12月6日,联合行动组安排150余名警力对前期摸排的私宰肉制售链展开收网行动。1时30分,围剿打击行动正式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捣毁2个有毒有害猪肉生产点,共抓获违法分子15名,查处运输车1台、市场档位5个,查扣私宰猪肉超过1400斤,团伙中的老板、工作人员及运货司机无一漏网。

在查获现场,违法人员临时搭建的私宰帐篷里,地上铺满了猪血和猪毛的混合物,生猪粪便随着水流渐渐形成一条“小河”流向远处,杀猪刀、铁钩、铁叉等用于私宰的工具随意摆放在地上,与猪毛、猪血、粪便等混合在一起。现场一口直径近2米的大锅盛满了水,热气腾腾。(来源:新快报)

私宰生猪属非法经营罪

私宰生猪案件属于新型犯罪案件,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自私宰生猪行为人的文化水平都比较低,他们表示由于法律知识低,不知道私宰生猪是违法犯罪的事情。

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被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私宰生猪的行为,发布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行为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刑,不仅如此,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文道全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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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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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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