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致幻砍死女童
2015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志锋开始吸食毒品直至次日13时许,因此导致意识障碍。其返回家中后,无故殴打母亲、妻儿,后冲出家门,持两把刀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彭上新村东路追砍朋友叶某斌及“大浩”,未果后转而砍伤在路边的杜某欣及其女儿刘某榆,又砍击前来阻拦的刘某超、刘庆某。
群众将刘志锋困于彭上新村东路44号室内,其持刀砍伤自己的左手,此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刘某榆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志锋的血液中检出3,4-亚甲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被害人刘某榆系被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杜某欣、刘某超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据刘志锋供述,其从十多岁就开始吸毒,吸食K粉、冰毒等毒品十年以上,已上瘾。
吸毒后杀人是否负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被告人刘志锋虽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受到影响,但其系自愿吸毒,故应当对自己吸毒后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被告人吸毒后,双手持刀对多名不特定人实施攻击,还砍击桌子等物品,其攻击没有动机和目的,范围广,且是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男子吸毒属于可自控的行为,他明知吸毒可能会导致神志不清的结果,仍然为之,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