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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烦闷报警谎称公交上有炸弹 致百名警力出动

此文章帮助了26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烦闷报警谎称公交上有炸弹

2016年8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和10时56分,上海公安局指挥中心两次接到一男子的报警电话。电话中,该男子称“在717路公交车上有炸弹”,可当接警人员询问详细地址和情况时,他却始终不肯透露,只是要求民警“快”后,就挂断电话。

因涉及公共安全,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动用近百名民警,开展大范围的摸排和布控,并联系相关公交公司协查排查,提醒其注意防范。8月22日,报警人朱某被抓获。

经审查,现年39岁的朱某今年8月刚来到上海。案发当日,他乘坐13路公交车,想在沿路的饭店找份工作,但奔波一上午,一无所获。想到自己年近40岁却一直单身,找工作也不顺利,心中烦闷的朱某头脑一热,想着反正拨打110也不要钱,就找了个公用电话亭,拨通了110,还编造了“在717路公交车上有炸弹”的谎言,随后挂断电话。不到半个小时,他再次拨打110,扬言“在717路公交车上有炸弹”,催促警方尽快赶来。

朱某没想到,自己的一句戏言,警方却无法当成玩笑。

什么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编造、传播方式,可多种多样。

编造出来的虚假恐怖信息,必须经过传播出去,让公众知道,才能制造恐怖气氛,引起恐怖,进而扰乱社会秩序。只有编造行为,如果未传播出去,则不能构成本罪。但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既有编造行为,又有传播行为。编造了恐怖信息,然后自行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固然构成本罪,罪名则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出恐怖信息,有意让他人知道,他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予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编造者、传播者这时均构成本罪。对编造者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对传播者则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编造者编造之后又指使他人传播,他人明知的,则编造者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适用罪名;他人则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人共谋,分工负责,一个编造,一个传播,则都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治罪。将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传播,但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的,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论处。

男子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胡乱变造公交车有炸弹的虚假信息,造成了公民的恐慌,同时也浪费了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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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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