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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押人员送医死亡,如何做死因鉴定?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四川在押人员送医死亡

根据中国网报道,2015年8月,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警方实施逮捕。2016年7月13日、9月1日,该案两次在射洪县法院开庭审理。在被送往医院之前,他一直被羁押在射洪县看守所,等待最终判决。

2016年11月12日,陈某的前妻接到射洪县看守所电话通知,称陈某病重,已送往射洪县中医院。王某说,她赶到医院,见陈某处于昏迷中,整个头部被纱布包裹。

射洪县中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显示,陈某入院原因初步诊断为中风。王某说,射洪中医院的医生建议立即转院,“或许还有一线希望。”

次日,陈某被转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该医院当天即下达了病危通知。

同一天,王某在射洪县法院对陈某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上签字。“看守所和法院的人说,如果他醒来看到自己还戴着刑具,情绪肯定受影响。”王某说,她签了字,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就都走了,重症监护室外只剩下她一个人。

王某称,治疗期间,医生换纱布时,她才发现陈某头部左后侧有大块外伤。这在遂宁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中显示为头“左顶部皮肤挫伤”。不过,这一伤情在射洪县中医院病历上没作记载。

二、在押人员死亡善后工作处理办法

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对死因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重表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要求无正当理由的,应予驳回,并协助监狱、看守所做好说服、疏导工作。

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提出重表鉴定要求的,在死者家属未接到重新鉴定结论前,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遗体不得火化。但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亡或发生非正常死亡的,鉴定人员提取鉴定死因所需检材后,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遗体应立即火化。

死亡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死因鉴定费用由监狱、看守所负担。死者家属要求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费用和自死者家属提出重新鉴定要求之日起至遗体火化之日止的遗体保存费由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负担。

死亡人员的前妻说医院的病情证明显示,陈某头部有一处外伤,系头“左顶部皮肤挫伤”。但王某称,截至目前无人对这处外伤的成因做出解释,她怀疑系暴力所致,并是他的真正死因。

王某说,她为此找到射洪县检察院,得到的回复是检察院未发现陈某有外伤,系正常死亡,应由看守所进行死因鉴定;她找到看守所上级主管单位——射洪县公安局,对方回复称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由检察院负责调查,公安局应回避;她又找到射洪县政法委,对方建议她自己找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政法委协调检察院参加。

据律师介绍,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进行死因鉴定等调查,并将结果报告给检察院;非正常死亡的,检察院应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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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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