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上认识假高富帅
齐鲁晚报讯,安徽一女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高富帅”,两人约定来曹县见面,结果,不但感情被骗,随身携带的5000余元现金也被盗走。近日,曹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微信交友见面伺机盗窃的案件,男子抓获归案。
据被骗的周女士表示,在今年9月份,一个长相不错的男士加其微信。刚开始两人只是闲聊,在不断交流后,对方透露其在某金融公司当分析师月薪有一万多美元,而且还有个人操盘账户,有数百万美元的流动资金。周女士对这样一个“优质男”也很有好感。两人越聊越火热,随后该男子提出与周女士见面。
12月12日,周女士乘坐火车从安徽来到了曹县,见到了这位帅气的网友,随后两人打车一同入住了酒店。没有想到第二天周女士醒来之后,不仅发现“优质男”不见了,随之消失的还有自己的5000余元现金。
周女士见状选择报警,曹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调取了酒店的入住记录和监控录像,并对该男子离去踪迹进行分析。当天晚上,民警在曹县某小区内成功将该名男子抓捕归案。
面对民警的审问,该男子交代自己的老家并不在曹县,并且分析师的身份也是虚构的,其真实工作是在曹县某酒吧当服务员。通过网上虚构身份,男子本想骗色然后以不合适为由拒绝周女士。当天早上离开时见周女士熟睡,男子顺手将钱财盗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律师说法:盗窃罪的认定和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分为三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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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