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平16年前奸杀案4人改无罪
江西乐平16年前奸杀案再审宣判:全案4人改判无罪,纠正冤假错案。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二、诱供的法律责任
诱供是指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诱供善于隐蔽其讯问企图与目的,它摒弃了刑讯逼供直接表明讯问目标的弱点,采取的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步步为营的渐进性策略,使被讯问者放弃警惕,感觉到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发问,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按照讯问者的设计走入圈套而不能自拔。
与刑讯逼供相比,诱供的可怕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侦查机关不重视。侦查机关认为诱供、骗供、指供古以有之,它仅仅是侦查取证的策略和方法,不属于非法取证。“在24小时内,不是他崩溃,就是我崩溃”,一侦查员如是说。
2、当事人不重视。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很多,其理由全都是说侦查人员对其施行了刑讯逼供,从来没有被告人说遭到了侦查人员的诱供、骗供、指供。
3、有很强的隐蔽性。诱供不会出现在笔录上,侦查人员在记录的时候,都会将自己的话和犯罪嫌疑人的话进行加工,按照固有的模板形成,不会留下任何暇疵。
4、欺骗性非常强。很多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已被诱供、骗供、指供了,认为侦查人员对自己很好,这种现象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诱供、骗供、指供的欺骗性很强,它的危害后果远远超过了刑讯逼供的直接性和暴力性。
5、无痕迹,难以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之后,或多或少地都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伤痕。在入看守所时,也会进行身体检查。但诱供发生后,是没有任何痕迹可言,侦查人员也不可能为自己录音留下证据。
6、无救济途径,非法证据排除并没有将诱供、骗供、指供列在其中,《刑事诉讼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了解释: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受到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由此可见,针对侦查人员诱供、骗供、指供,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的。
7、翻案难,特别是以口供定罪的案件,如贩卖毒品的案件、贿赂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件。
鉴于此,当事人在受到刑事拘留、讯问时,应当对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有清楚的认识。尤其是在自己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许多当事人都会放松警惕,说话也会随意很多。但是,往往因为你不经意的一句话,为自己带来了无妄之灾。在遇到此类事件,最好是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