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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条狗夫妻遇害女儿坠亡 “福田保安灭门惨案”开审

此文章帮助了28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条狗夫妻遇害女儿坠亡

女友小区内遛狗没拴紧,致小狗被一辆轿车轧死。身为小区保安的周少华因为索赔不成,于次日晚7点持长矛赶到受害人家,持长矛将受害人夫妇刺倒身亡,并致受害人夫妇年仅11岁的女儿受惊坠楼,10天后不治身亡,造成一家灭门的人伦惨案。 12月21日上午,这起震惊芜湖的“5.17芜湖福田保安杀人灭门惨案”在芜湖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择日宣判。

庭审中,芜湖市检察院诉称,今年5月16日中午,周少华的女友陈某带着一条宠物狗在小区遛狗,因没用绳子牵着小狗,小狗乱跑时,被周某的轿车轧死,陈某打电话告知男友周少华。正在物业公司上班的周少华,以物业人员的身份和周某商谈赔偿事宜。周某因着急上班,留下电话和家庭具体楼栋号后先行离开。

第二天晚上7点,周少华携带事先准备的长矛,赶到受害人家,提出赔偿要求,发生争执后周少华将周某刺倒在地,后又将周某的丈夫蔡某刺倒在血泊中,出门后拨打110电话投案自首。受害人11岁女儿在此期间发生坠楼,经过抢救,10天后不治身亡。

犯罪嫌疑人周少华当庭陈述,事发当晚他带上自己巡逻时捡来的凶器“野猪矛”,来到了受害人的家中,提出5000元的赔偿金,但遭到对方的拒绝。由于当时受到受害人蔡某在言语上的刺激,遂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将夫妻两人刺倒。受害人倒地后,受害人的女儿从房间出来,看到倒地的父母后大叫一声,随后躲回了房间内,反锁了房门。周某某在门口听见房间内有拨打电话的声音,他自己虚掩了受害人家房间的房门,并自己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日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作案后周某某将长矛丢在室内,洗净手后站在门口打电话报警。相隔时间不长,警方也接到了受害人女儿小雨的报警电话。警方到达后,在案发现场门外将周某某控制住,但专业人员打开房门后,并未找到小雨。后在一楼草坪处发现受伤的小雨,120随即将其送到皖南弋矶山医院抢救,5月27日下午,年仅10岁的小雨在昏迷9天8小时后,于芜湖市皖南弋矶山医院被宣布不治身亡。对于坠楼的原因,警方也经历了反复的勘验调查,判定小女孩的坠落属于无外力情况下所致。

故意杀人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周少华因为索赔不成而残忍将受害人夫妻杀害,并造成了受害人女儿小雨的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是杀人罪,其自首行为可以使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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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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