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倒卖假酒获刑
澎湃新闻12月22日从温州市瓯海区法院获悉,该院20日宣判一起制售假茅台、假五粮液案,李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李某今年49岁,2010年为女儿筹办婚礼时,在舞厅认识的贾某向她推销“便宜的高档白酒”,“五粮液”每瓶只需150元。李某对酒的真假心知肚明,但贪便宜,买了23瓶用于女儿的婚宴。
那以后,李某发现了“商机”,开始从贾某处购进假酒倒卖。据交代,每卖出1万元的酒,贾某会给她2000元好处费。
今年53岁的瓯海男子贾某多年前曾因做假酒被工商局处罚,近年重操旧业,今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贾某租用仓库,购买假冒茅台、五粮液的瓶盖、商标、防伪标码、包装盒等,酒瓶则从废品回收人员处以每个两三元购入,再从市面上买来廉价白酒灌装。
经查,贾某生产、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的销售额达100余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11万余元;李某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的销售额80余万元;孙某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包装材料的销售额达40余万元。瓯海法院一审判决: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孙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
销售伪劣产品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李某以次充好,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法律咨询,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