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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生性侵患者"大反转?疑似女患者发道歉声明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上海医生性侵患者"大反转

近日,网友@不开心的兔兔555在微博发表多篇长文,通过图文形式,非常详细地介绍了事情经过。其自称是一位19岁的女孩,因为对自己脸型不满意,一直在攒钱手术,并通过网络查找到上海九院余东医生。但在其就医住院过程中被性侵三次,且"脸部毁容"。

今天下午,疑似上海九院性侵门事件的当事人@不开心的兔兔55555发表道歉声明,承认“医生利用手术性侵”系虚构,因对手术结果太不满意而心生怨恨”。

散布谣言如何处罚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比如赵本山“被限制出境”以及众多名人“被死亡”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或者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发布、传播言论、信息应当避免误入法律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都有详细规定,对于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或损害声誉的以及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不仅要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还应承担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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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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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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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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