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户刷单骗京豆套现800余万被判11年
京华时报讯,京东商户邓某以“自买自卖”的方式刷单,写下“好评”后获取“京豆”,再利用获取的“京豆”虚假交易骗取货款,其被控在10个月的时间里骗取货款800余万元。近日,市二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1年。

据检方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某在京东商城开设网上店铺,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利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京东返还商家的货款共计800余万元,现尚有货款24.8万余元及网银钱包余额3.4万余元暂扣于京东公司。
据京东工作人员王某的证言显示,公司在对交易单抽查时,发现一家商户每天产生大量购买50个商品的订单,这样的订单每天有30万单。通过分析,这些订单都是同一个IP地址操作多个账户买卖。据此,京东认定该商户存在刷单行为并骗取“京豆”。今年5月25日,京东冻结了该商家账户并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市二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元,责令邓某退赔京东800余万元。
判决后,邓某不服称要上诉,“我认为我不是诈骗,这些钱是给京东提供好评得来的。”邓某称,写好评相当于给京东做了广告。
邓某的辩护人表示,根据“京豆”发放规则,邓某获得“京豆”是对其进行“好评”的奖励,他刷单交给京东商城8%左右的手续费,审核权在京东,符合奖励发放条件才发放“京豆”。京东不是被骗造成的经济损失,邓某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