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船撞沉中船告破
新华社12月23日电,半年前,犯罪嫌疑人菲律宾籍船员阿兰(ALLAN)在驾驶马耳他籍散货船“CATALINA”轮时,与我国渔船“鲁荣渔58398”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渔船沉没,导致船员14人死亡、5人失踪。记者23日从浙江海警驻宁波部队获悉,目前此案已告破,犯罪嫌疑人已被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了解,今年5月7日,马耳他籍散货船“CATALINA”轮在二副菲律宾籍船员ALLAN驾驶下,从连云港驶往印度尼西亚。当该轮船途经宁波象山海域时,ALLAN在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且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且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导致“CATALINA”轮与“鲁荣渔58398”船发生碰撞。
事发后,宁波海事局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将肇事嫌疑目标锁定为马耳他籍散货船“CATALINA”轮。浙江海警驻甬部队侦查人员通过对该轮船上的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录音多次调查辨识取证后,发现碰撞前,该船二副看见前方有一艘渔船。碰撞后,值班水手感到船体异常震动并询问二副,二副认为是正常转向造成,并继续行驶。
另外,办案人员从宁波海事局提取的航行轨迹图证实,事发时,“CATALINA”轮与“鲁荣渔58398”船空间位置重合。后经认定,“CATALINA”轮负有主要责任,二副ALLAN为主要责任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ALLAN已经被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外籍嫌犯面临我国刑法制裁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我国公民犯罪的,仍可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规定适用我国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外,且由外国人所为,但其犯罪目的或犯罪对象直接针对我们国家及我国公民,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有必要运用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境外的犯罪,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如犯罪的对象直接危害了我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者直接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如果外国人犯罪没有侵犯到我国及其公民利益,则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二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刑法规定对一种犯罪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都是较严重的犯罪,如果最低法定刑不到3年有期徒刑,由于情节较轻,即使是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必须是构成犯罪,并且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对于外国人来说,首先是受其本国法律约束,遵守其本国法律,如果一种行为根据其本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虽然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