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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连撞多车 构成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此文章帮助了37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醉驾连撞多车 

扬子晚报讯,12 月 20 日下午,在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附近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奥迪车连撞多车,造成路人一死两伤。事后,经过南京江宁警方的调查,肇事男子属醉驾,目前已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警方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据目击者称,12 月 20 日下午 1 点 13 分左右,一辆奥迪轿车沿江宁湖山路行驶,在江宁区委党校门口发生追尾事故。之后,该车辆当即倒车逃离现场,并窜进附近的天景山小区,又撞上其他车辆,并撞倒3人,其中一名老人死亡,两名伤者目前在重症监护室。

经了解,肇事司机是一名男子,今年40多岁,当天中午和朋友在一起聚会,饮了几杯酒。经警方检测,肇事司机属于醉驾。目前,该肇事司机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构成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酒驾往往涉及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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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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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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