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统一培训准时"上班"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上下班”有专车接送,有固定的工作时间,甚至在“上岗”前都接受过统一的培训。合肥瑶海警方近日摧毁了一个卖淫团伙,该团伙对失足女采取“集团化”管理,一些失足女被洗脑后甚至不觉得自己是在犯罪。
11月底,合肥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线索:某地警方发现当地有个“培训机构”,专门对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培训,然后转手介绍给一些卖淫团伙,届时只需租个门面立马就可以组织卖淫活动,其中有一伙浙江人已流窜至合肥。 初步调查,警方发现这伙人落脚在长江东路与站塘路附近,于是协调指挥瑶海公安治安大队对此进行深挖。经过一段时间的摸排守候,瑶海警方发现该团伙开了5个所谓的美容场所,实际上都暗中从事卖淫活动。
据涉嫌组织卖淫的嫌疑人吴某交代,他们几个是浙江老乡,在朋友介绍下到了合肥开美容店,“朋友说只要把店开起来,就有培训好的失足女过来。”吴某称,这些失足女“素质”很好,他也不用多操心,只要负责租赁好场地、每天接送和做好望风工作。 与以往老板和失足女靠分成牟利不同,该团伙中老板不管失足女能挣多少钱,而是按月找她们收钱,只要钱交了就可以了。根据警方对失足女的询问,她们一般每次卖淫收费在100至200元,而基本上每个月都要上交1万余元“份子钱”。
组织卖淫如何定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