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挖掘机抢银行
大埔公安官微发布消息称,2016年12月25日5时30分许,罗某滔(男,29岁,大埔县湖寮镇人)驾驶1辆小型挖掘机将位于大埔县城内环西路富怡花园楼下的中国建设银行的4台柜员机损坏(无现金损失)。

大埔警方接报后迅速出击,罗某滔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作案使用的挖掘机和运载拖车各1辆。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抢劫金融机构为重罪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账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将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