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扶贫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新华社12月26日电,记者从江西赣州市公安部门获悉,赣州市于都县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涉及扶贫领域的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打着帮助办理“扶贫贷款”的幌子,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

11月中下旬以来,于都警方先后接到受害人范某等20余人报案称,在县城杨公路一家粮油店内,店主卢某芳以帮助办理扶贫贷款为由,收取材料费用500元/人。11月8日,卢某芳突然搬离粮油店,人去店空。
12月14日,于都警方在赣州开往广州东的火车上将准备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芳自2016年8月至11月,对外称只要交500元以上材料费就能办理扶贫贷款,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芳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案件深挖、追赃工作正在进行中。
关于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