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淫报复丈夫
12月21日晚8时许,应城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城区一休闲屋内有人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不法活动。民警立即前往进行突击检查,在某休闲店内当场查获一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据调查,45岁的涉嫌卖淫女康某是监利县人,因近日与丈夫发生争吵,便赌气离家找工作,在武汉找了几天均无果,她想到自己的好姐妹小容(化名)曾经说她在应城某休闲店从事按摩工作,待遇不错,12月21日上午,康某找到小容的休闲店,向小容倾诉自己被老公欺负,称想“卖淫报复他”,小容表示同意。康某于是向小容请教了相关“业务技能”,当天晚上就“上岗”。
21日晚上9时许,喝得醉醺醺的前来找“乐子”的钟某走进店来,康某顺势将其引入房内,两人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目前,康某、钟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卖淫嫖娼如何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