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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淫报复丈夫 请教业务当晚上岗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卖淫报复丈夫

12月21日晚8时许,应城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城区一休闲屋内有人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不法活动。民警立即前往进行突击检查,在某休闲店内当场查获一对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据调查,45岁的涉嫌卖淫女康某是监利县人,因近日与丈夫发生争吵,便赌气离家找工作,在武汉找了几天均无果,她想到自己的好姐妹小容(化名)曾经说她在应城某休闲店从事按摩工作,待遇不错,12月21日上午,康某找到小容的休闲店,向小容倾诉自己被老公欺负,称想“卖淫报复他”,小容表示同意。康某于是向小容请教了相关“业务技能”,当天晚上就“上岗”。

21日晚上9时许,喝得醉醺醺的前来找“乐子”的钟某走进店来,康某顺势将其引入房内,两人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目前,康某、钟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卖淫嫖娼如何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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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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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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