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瓦斯爆炸事故18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安监总局网站发布公告,据国务院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消息,司法机关已对18名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安监总局称,司法机关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金山沟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常务副矿长邹某某(2016年8月9日前任矿长),副矿长周某某,技术负责人蒋某某,外聘技术服务人员重庆能投集团永荣矿业公司中心桥煤矿地质副总工程师蒋某某,金山沟煤矿股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职工邓某,永川区旅游局纪检组长邓某,金山沟煤矿民爆物品保管员黄某某,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傅某某,重庆一三六地质队王某等10名责任人批准逮捕,对7名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人员批准逮捕;对金山沟煤矿材料和煤炭产量统计员张某实施监视居住。
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遇难。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此前发布的通报,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矿越界违法生产区域以掘代采工作面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违法组织生产、采用落后淘汰的以掘代采采煤工艺违规生产、逃避安全监管、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越界生产区域恢复生产没有验收等突出问题。(来源:中国新闻网)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4)“越界采矿”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