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对男女发生嫖资纠纷
24日中午12时许,港口公安分局接到一宾馆服务员报警,称有不明身份人员向宾馆总台打电话,说某房间有人打架。民警赶到房间后发现一名女子躺在床上,呼叫已经没有反应。
辖区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医生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客房床上、卫生间有大量血迹,床上女子经确认已经死亡。
民警初步断定此案为刑事案件,并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掌握嫌疑人行踪后,办案民警迅速出动,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在辖区一停工的商品楼内成功抓获吴某某。
经查,吴某某今年23岁,柳州三江人。据其供述,他与该女子在宾馆内欲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后因嫖资问题与该女子发生纠纷,吴某某一怒之下用刀将该女子捅伤致死,并逃离现场。
目前,吴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查中。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男子因为嫖资杀害失足女,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女子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