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因嫖资纠纷
12月24日中午,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宾馆发生嫖资纠纷,男子持刀将女子捅伤致死。案件发生后,防城港警方多部门联动,不到5小时将嫌疑人抓获。
24日中午12时许,港口公安分局接到一宾馆服务员报警,称有不明身份人员向宾馆总台打电话,说某房间有人打架。民警赶到房间后发现一名女子躺在床上,呼叫已经没有反应。
辖区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医生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客房床上、卫生间有大量血迹,床上女子经确认已经死亡。
捅伤女子致死
民警初步断定此案为刑事案件,并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掌握嫌疑人行踪后,办案民警迅速出动,于当日下午5时左右在辖区一停工的商品楼内成功抓获吴某某。
经查,吴某某今年23岁,柳州三江人。据其供述,他与该女子在宾馆内欲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后因嫖资问题与该女子发生纠纷,吴某某一怒之下用刀将该女子捅伤致死,并逃离现场。
目前,吴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查中。(来源:广西新闻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